将深更半夜上门的滋事者打伤,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督促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近日,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
小义、小好(化名)与南某原本是朋友。今年5月15日22时30分左右,小义、小好相约喝酒聊天,席间小义说起去年和南某吵架的事情,酒劲上涌的两人说着便决定找南某理论一番。于是,小义、小好找到了位于瓯海区郭溪街道的南某家中。一进门,小好二话没说便上前掐住南某的脖子,问他为什么打他兄弟,并掌掴南某。小义则抄起热水瓶击打南某的头部。势单力薄的南某随即从地上捡了啤酒瓶打在小好的头部,并追打两人至屋外,后两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小好的伤势达轻伤一级,小义和南某均为轻微伤。
后公安机关以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该院批准逮捕。
该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南某持啤酒瓶造成小好的头、面部、手臂、胸部多处划伤,构成轻伤一级,但案发于深更半夜,小义、小好两人酒后因民间矛盾非法侵入南某家中,小好用手掐南某的脖子、掌掴南某,小义用热水瓶砸南某头部,对南某人身伤害意图明显,南某持酒瓶的目的系有效阻止二人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虽南某有追打小好的行为,但仅追到门口不远处,系将两人驱逐出家门的行为,并无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而且他防卫的结果未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据此,该院依法对南某不予批准逮捕。经复议复核,该院的这一处理结果得以维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作撤案处理。(通讯员 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