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占有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盗窃(以案说法)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闵宁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07

【案例】共享单车在一些大中城市推出,广受欢迎。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故意占有、损毁共享单车的行为见诸媒体。比如,毁损共享单车二维码、数字编码,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使投放共享单车的企业丧失对单车的掌控,达到私人独自占有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有的人还故意破坏共享单车,将共享单车扔进河中,等等。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受到道德谴责,而且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说法】消费者将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数字编码损毁,或私自加锁,将共享单车从“大家共享”变为“私人专享”,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共享单车公司在发现使用人存在不文明用车行为时,可以依据双方之间成立的车辆租赁使用协议,采取冻结使用人APP账号、扣减押金等方式保障公司权益,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和租赁费损失等。

  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个别使用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将车辆从共享单车公司占有,转变为私人占有。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的行为涉嫌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1000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被法律制裁。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即便价值不足1000元,也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达不到5000元,也可以根据前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拘留或罚款。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人民日报 》( 2019年04月04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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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闵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