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正式施行两周年。《慈善法》的颁布实施,是慈善事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标志。近日,《慈善法》立法起草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原主任于建伟做客羊城,围绕《慈善法》的立法理念、慈善组织及其登记与认定、慈善信托、慈善服务、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于建伟指出,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中坚力量,既是发展慈善事业的独立主体,又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桥梁纽带,在动员社会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人统计,在《慈善法》的112条中,慈善组织这个概念出现过143次。从一定意义上说,慈善法也是一部慈善组织法。”他说。
依照《慈善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组织形式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于建伟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基金会基本都能纳入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公益团体能纳入慈善组织;而社会服务机构中面向广大公众、弱势群体提供慈善服务的才属于慈善组织。
目前,设立慈善组织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法》还明确了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的原则要求。
为了鼓励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慈善法》在制度设计时,既设置了完善的慈善法人组织,又设置了简便、灵活的慈善信托,二者结合,更好地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于建伟介绍,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简单来说,慈善信托是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的一种慈善行为。”他说,“其优势在于,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同时,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他透露,截至今年7月末,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91件,信托财产总规模约9.96亿元。今年7月,慈善信托等创新类信托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完成备案笔数6件、募集金额6亿多元,较前几个月大幅上涨。
对慈善事业发展来说,公信力是基石。《慈善法》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于建伟介绍,《慈善法》明确了三个公开主体,分别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慈善组织以及慈善信托受托人,他们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义务,同时《慈善法》还明确了向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义务。其中,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