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求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然而,看似无懈可击的法律条文,却带来司法实践中的迷惑与拘谨。
根据刑法,所谓防卫过当,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究竟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由办案人员主观判断。以于欢案为例,对方十余人集体逼债,采用非法拘禁、侮辱人格的做法,于欢持水果刀反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办案者看来,以人员死伤的结果论,此案不可谓不严重;如果仅考虑伤害对等,对方采取不当手段逼债,导致对方重大伤亡,似乎是明显超过了限度。所以,一审于欢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二审也被判5年。
但是,舆论却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愤怒反击的于欢。毕竟,面对不法侵害,在极端的愤怒之下,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冷静、理性,并且能够严格恪守反击的限度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防卫限度,防卫限度的底线到底在哪里?在特定的场合下又如何做出准确判断和把握?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这份统计的结果,的确不容乐观。本来法律是支持公民自救、抗击犯罪的,但现实却是防卫者“动辄得咎”,正义难以彰显,不利于见义勇为社会风气的形成。
法律不是装饰的花瓶,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利器。民众的呼声、正义的要求,是法律修缮的强大动力。近年来,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见义勇为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解除了后顾之忧。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受到公众舆论前所未有的关注,也为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即将“启动”准备了民意推动的土壤。
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既是公民的胜利、社会的胜利,更是法治的胜利。是以,酝酿中的司法解释,值得我们期待。(特约评论员 卞离石)